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0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130117191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「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」 (以下簡稱運作辦法)第15條第2項第1款第1目規定,教師 擔任召集人、副召集人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;同時擔任 第7條各分團及第10條各類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,以支 領一兼職費為限;同條第3項規定,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或副 召集人者,聘任期間得支領依第2項第1款第1目規定之兼職 費,合先敘明。
三、倘若校長或教師同時擔任運作辦法第7條各分團及第10條各 類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兼職費,依運作辦法第15條規 定,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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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10-2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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