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|
一、初審作業訂定如下:
(一)時間:114年4月28、29日(星期一、二)
(二)地點:本府南棟303會議室
(三)審查順序:請依「屏東縣政府辦理114年8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分區初審時程表」派員送件審查,審查無誤後再行離開。
二、未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任職年資證件影本(例如退伍令、派令等相關證件)必須清晰、易於辨認,報送時應確實注意有無偽冒情事,且於核對屬實後,於影本(退伍令正反面請均影印)加註「證明與原本無異」等字樣,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。
三、落實事前控管機制,請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之備註欄敘明「無涉司法案件、移付懲戒及停(解)聘(職)或不續聘之事由」。如有上開情形,學校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5條規定,不予受理退休申請。
四、經本府核定之退休案,請依「學校教職員已核定退休案應辦事項檢核表」辦理後續作業。
五、檢附「屏東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檢核表」及相關資料1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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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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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4-09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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