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說明:
一、依據客家委員會114年2月21日客會語字第1146700145號函 及本府113年12月20日屏府教管字第1135134686號函(諒達) 辦理。
二、客家委員會為推廣客語,鼓勵全國公務人員、教育人員及 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,及提升其公事客語服務 能量,前於113年11月27日以客會語字第1136701110號函公 告旨揭計畫,補助實施對象為「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 及中央機關所屬(轄)公務人員、教育人員(含私立學校 部分)、警察人員、現役軍人、約聘僱人員、技工及工 友,不含臨時人員」。
三、現為擴大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從業人員參與客語能 力認證,爰將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辦法》第2條規定之兼任、代課、代理教師,與《幼兒教 第 1 頁,共 2 頁 9 育及照顧法》第3條規定之教保服務人員(園長、教師、教 保員及助理教保員)納入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用補助實施對 象,並追溯至113年起適用。
四、貴校倘兼任、代課、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於113年度有 報名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,並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, 得於114年9月30日前向客家委員會提出報名費追溯補助申 請。 五、請持續鼓勵貴校所屬人員報名114年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以提升其客語服務量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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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04-14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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