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說明:
一、為鼓勵本縣高中(職)以下學生推廣客語能力認證及提高 本縣客語認證通過率,落實客家語言及文化向下扎根,特 訂定本計畫。
二、為利經費控管及各項資料統一保管,惠請各學校(除私立 學校外)申請旨案經費時,依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 條規定,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,請妥善保管原始憑證,並 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,已備審計單位就地查核。
三、獎勵金申請期限及申請方式:115年8月31日前之考試,收 件至115年11月20日(五)截止;115年12月31日前之考試, 收件至116年3月31日(三)截止。各校申請文件寄出後請電 話通知承辦人徐小姐,08-7320415分機3926。(一)本縣公立及國立高中(職)、國中、國小:於客語能力認證成績公布後(免備文)檢送獎勵清冊(如附件1)、經 費結報表、案件辦理情形表及領款收據到府,並將可編 輯之獎勵清冊電子檔寄送至承辦人信箱:a251897@oa. pthg.gov.tw。 (二)本縣私立高中(職)、國中、國小:於客語能力認證寄 發合格證書後,(免備文)檢送通過學生各級認證合格 證書影本、獎勵金印領清冊(如附件2)、經費結報表及領 款收據到府,並將可編輯之獎勵金印領清冊電子檔寄送 至承辦人信箱:a251897@oa.pthg.gov.tw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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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03-0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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